【诚信建设万里行.案例篇】男子购网络理财产品14万余元“打水漂”法院仅判令投资公司返还本金

2018-11-30 10:57:40

来源:本站编辑

随着网络各种投资平台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投资理财。市民方先生(化名)就因购买网络理财产品蒙受损失而与投资公司产生纠纷,近日,香洲法院判令投资公司返还方先生的投资款本金148257元。

轻信网上高回报承诺投资14万余元有去无回

2017年2月初,方先生看到手机上的某APP推送了一条理财信息,方先生随之点开了该条信息链接,进入了珠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网站向方先生推荐了多款投资理财产品。该投资公司在产品介绍上声称其产品具有资金投入少、按日付息、期满返本、周期短、风险小、收益可观的优势。方先生在核实该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资料信息后,在该投资公司的网站上注册了一个账户。当年2月15日,方先生第一次转账579元至该投资公司的账户,选择了理财期3天、日利率为0.8%的“某优质蓝筹股产品”。2月17日,方先生再次转账6000元投入理财期1天、日利率为1.85% 名为“日经某股指期货”理财产品。上述两项理财产品的理财期满后,方先生顺利提取了本金及分红款。

成功取回本金及分红款后,方先生尝到了甜头,再次于当年的2月19日至26日,分多笔转账共计人民币148257元到投资公司的账户,并选择购买公司的各种理财产品,期间,方先生提现、分红了三次,共领款4400元。2017年2月27日,方先生照常登录投资公司网站平台打算提现时,却被告知申请提现失败,并收到投资公司发来要求增资的短信。方先生立即联系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声称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提现,并且要求方先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增资。随后,方先生再次登录投资公司网站时,该网站已经被关闭,无法正常打开,相关人员亦不再接听电话。方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投资公司赔偿投资者本金损失14万余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先生与珠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委托投资理财的合同关系,方先生出资购买珠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委托其进行投资,投资公司应当依约向方先生返还投资本金并支付分红款。由于珠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已无法打开,无法核实两份《投资理财合同书》的真实性,无法证实方先生主张的分红款是否到期。投资公司网站无法打开,导致方先生无法提现这一事实足以表明,投资公司不愿意继续履行其与方先生之间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投资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方先生提供的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及转账支付截图可确认方先生支付了投资公司169776元,投资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方先生投资本金损失。方先生自认投资公司支付了转账数额579元、6000元、14940元的三笔投资款的本金及相应的分红款。对于方先生投入的剩余十笔投资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48257元,投资公司应当返还给方先生。

方先生还向法院请求投资公司返还分红款、逾期返还本金、利息的违约金,法院认为,方先生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方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各理财项目的分红款的利率和理财期限,也不足以证明《投资理财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真实存在,方先生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方先生此项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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